新浪教育讯 11月28日,浙江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高考机制再作调整。据悉,《意见》对浙江高考学考与选考的时间安排、报考规定、科目设置等方面做出调整,还建立了选考科目人数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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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考、选考分试,每年1月、6月举行
《意见》规定,从2017级高中学生起,学考与选考实行分卷考试,每年1月、6月举行。现行办法中,选考在学考试卷基础上再加 30 分加试题,满分 100 分。实行分卷考试后,学考与选考试卷单独命制,不再直接挂钩;学考选考卷面满分保持不变、考试时间不变、考试范围不变。
时间安排有变动,高三后才能参加选考
办法调整后,学生高一第一学期不得参加学考,高一第二学期参加学考的科目不多于3门;学生须于高三第一学期结束前完成各科目学考,每科1次机会,不合格可继续报考。学生高三起参加选考科目考试,相应科目学考合格方能报考该科目的选考。
确定物理等级赋分基数,建立选考保障机制
《意见》率先建立物理选考科目保障机制,引导学生选考物理,确保国家人才培养最基本需求。
物理选考保障数量为6.5万。一旦物理科目某次考试赋分人数少于保障数量,就启动保障机制,以保障数量(6.5万)为基数从高到低按规定比例等级赋分。其他科目如出现类似情况,参照建立相关保障机制。
也就是说,假如6.5万考生选考物理,卷面成绩排前1%的考生,赋分为100分,即有650名考生满分;如果只有5万名考生选考物理,按照新办法,仍然有650名考生满分。
增强选考科目与大学人才培养关联度
《意见》指出,试点初期,一些高校为了能让更多考生报考,设置了比较宽泛的选考科目范围。据悉,从2019年高考招生起,浙江全省高校要增强人才培养要求与选考科目的关联度。尤其是理工科相关专业,一般应把物理作为选考科目。
新政策2017级起执行,2年过渡期增加选考机会
调整后的学考选考办法将于2017级开始执行,2015、2016保持不变。在政策过渡期,组织考试的次数会有所增加,2016级学生也将有一次重新选择学考和选考科目的机会。
2018 年将安排 4 月学考选考、6 月高考、6 月底 7 月初学考 2017 级学考和 10 月学考选考。2019 年将安排 1 月 2017 级学考、4 月学考选考、6 月高考、6 月底 7 月初学考,各有 4 次考试。从 2020 年起进入常态,每年 3 次考试。
而对于报考普通高校的中职生、往届生及其他没有学考成绩的社会考生,需要提前完成相应科目的学考,学考合格后才可报考同科目选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