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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教育】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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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21-09-21 10:35:01|查看用户信息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要

一、  学校名称: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三、  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四、  学校代码:14494

五、  学校地址:

昌西校区:江西省大城·昌西文化产业园昌西大道66号     邮编:330814

高安校区:江西省高安市碧落路54号       邮编:330800

六、  学校基本概况: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隶属宜春市人民政府,是目前江西省唯一的一所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自创办以来,已有110年的师范办学历史,被誉为“赣中师苑一杆旗”。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6年面向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状况,经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收费标准: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2016年新生报到须知。最终以宜春市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校实施高招“阳光工程”,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学校同意并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服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安排。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分数线。

第十二条:考生意愿和录取顺序。

1、  学校充分尊重考生意愿,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投档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美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 非艺术类专业录取:遵循志愿优先,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原则;艺术类专业录取:考生的专业成绩使用各省统考成绩,按照各省投档政策执行。

3、  德育考核合格。身体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结果在网上公布。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五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德育考核合格、身体健康,修满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专科毕业证。

第六章  奖、助情况

第十九条:学校面向所有专业在校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条:学校有国家各类奖学助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及资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通过扶贫助学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等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扶助。

第七章 继续学习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专科学生在第三学年可参加专升本考试,经选拔可直接升入省内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级继续学习,成绩合格后,可获本科文凭。

第二十三条:在校学习期间还可通过自学考试取得所需专业本科文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适用于2016年度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九章 招生咨询及信息公布方式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电话:0795-5294124

0791-87830033(传真)

第二十九:学校录取信息通过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官网公布。

学校网址: http://www.gacyc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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