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6月16日电 (许青青)记者16日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获悉,经广东省政府同意,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作出了广东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调整的决定,并于日前正式印发了《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的费管理办法》。
根据通知,广东省公办普通高校各层次学校、各学科门类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本科院校文科类专业5510元,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6230元,医学类专业6960元;具有硕士位授予权(含试点单位)本科院校文科类专业5050元,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5710元,医学类专业6380元;不具有硕士位授予权本科院校文科类专业4590元,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5190元,医学类专业5800元;高职院校文科类专业5250元,其他专业6410元。
同时,高水平建设大学和建设学科的学费标准在具有博士授予权本科院校学费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10%;农学类专业学费按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学费标准的80%收取;交叉类学科专业以所属学科门类收取相应的学费;艺术类专业划分为理论类艺术专业和其他非理论类艺术专业,学费标准暂不作调整。
调整后的学费标准自201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6年秋季起入学的本、专科新生执行调整后的学费标准,现在校学生仍执行原学费标准。
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的费管理办法》,具备条件的高校(或部分专业)按照“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费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的原则,逐步将学年制收费改按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收取。由高校按规定核算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具体标准,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备案后,由学校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同时,调费决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学费使用监管、加强财政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强调要落实并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奖、贷、助、勤、补、免”等资助政策。各高校每年确保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专项用于学生资助,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进一步加大资助力度,2016年底前,各高校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薪酬标准提高到不低于12元/小时,有条件的高校提高至不低于18元/小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方面表示,本次调费决定是在充分吸纳4月28日“广东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听证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高等教育实际情况作出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