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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教育】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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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21-09-21 22:36:03|查看用户信息

第一章  总则

为确保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代码:13355
第五条 学院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92号 邮编:264006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七条 学院批准成立的时间及荣誉称号: 2006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被批准为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 “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学校。先后被授予“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科教兴鲁先进单位”、“省级文明校园”、“省级德育优秀高校”、“山东省技师培训基地”、“山东省首批金蓝领培训基地”、“山东省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基地”、“国家首批示范社会技能鉴定所(站)”、“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烟台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烟台市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等荣誉称号。
第八条  基本情况:
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的国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始建于1957年,半个多世纪以来,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以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宗旨,按照“注重内涵发展,坚持高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岗位技能培养并举,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之路,推动学院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办学思路,秉持“质量强校、人才立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突出职业教育“理论实践一体、强化技能训练、实现就业理想”的办学特色。学院重视技能培养、强化实践操作、培养创新能力,已形成了以高等学历教育和高级职业技能教育相结合的多层次办学格局。
学院坐落在美丽富饶的沿海开放城市——山东烟台,占地864亩,现有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值6000余万元,有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微机室、数控仿真实验室、电工电子实验室、PLC实验室、技术测量实验室、物理实验室、理化实验室等106个。有数控机床37台、普通机床429台,藏书量58.7万余册,电子图书4047GB。学院现有教职工732人,专任教师510名,其中教授、副教授174人,专业教师全部具有技师或者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双师素质高。学院拥有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建设专业6个,省级特色专业4个,省级教学团队3个,省级精品课程16门,省级教改项目14项,省级教学成果奖4项,院级重点专业16个,院级特色专业9个,院级精品课程69门。学生近三年来参加各级各类大赛获得省级以上奖项超过600人次,其中获得全国高职院校技能大赛(主要是机电类)国家级一等奖4项,二等奖6项,三等奖8项。

学院实施 “产学研相结合”、“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模式。学院与省内外百余家企业建立了紧密的毕业生供需联系,并拥有资产达1.5亿元的实习工厂,建有21个校内实践基地, 6个应用技术研究所,保证了学生不出校门就可以接受先进企业的生产模式和企业文化的熏陶;学院还拥有汽车驾驶学校,校企合作建有64个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与就业基地,构成了实践教学的强大后盾,培养出的学生理论知识扎实、操作技能过硬、适应能力强、综合素质好,长期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专业

第九条  根据国家建设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学院的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等制定本年度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在各有关省的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条         2016年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专业如下:

模具设计与制造、理化测试与质检技术、数控技术、数控设备应用与维护、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机械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应用电子技术、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工业节能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移动互联应用技术、动漫制作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工程机械运用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市场营销、物流管理、会计、电子商务、快递运营管理、服装与服饰设计、食品营养与检测、高分子材料加工技术、空中乘务、国际邮轮乘务管理,共30个专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章  招生条件与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招生条件:参加2016年全国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且对外语听力部分成绩无要求。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空中乘务专业特别要求:
(1)身高要求:女生:163cm—174cm;男生:173cm—184cm;

(2)面貌要求:身材匀称,五官端正,牙齿整齐,举止端庄;肤色好,身体裸露部分无明显疤痕痕迹及斑点,无纹身(男生无耳洞);无明显内、外八字;
(3)视力要求:眼球无变形,无色盲、色弱、斜视,任何一侧矫正后视力应在4.5以上(E表);

(4)其他要求:口齿清楚,普通话流利,英文发音基本准确,听力不低于5米;

(5)无精神病史及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肾炎、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

(6)无犯罪史,无严重违纪史;

(7)考生需要获得学院颁发的面试合格证书后,方有资格填报该专业;

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特别要求:

(1)女生身高:160cm(净高)以上;男生身高:170cm(净高)以上;

(2)身材匀称,五官端正,牙齿整齐,举止端庄;身体裸露部分无明显疤痕痕迹及斑点,无纹身(男生无耳洞);

(3)口齿清楚,普通话流利,英文发音基本准确,听力不低于5米;

(4)眼球无变形,无色盲、色弱、斜视;

(5)无精神病史及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肾炎、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

(6)无犯罪史,无严重违纪史;

(7)考生需要获得学院颁发的面试合格证书后,方有资格填报该专业。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

(1)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模式投档省份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对于实行顺序志愿模式投档省份的考生,遵循“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2)录取线内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报考我院的第一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

(3)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4)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5)山东省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6)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7)通过邮政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学费标准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执行政府新规定的标准。
普通文理专业收费标准:理工类专业:5000元/年;文史类专业:4800元/年 ;

校企合作专业收费标准:空中乘务专业学费:8800元/年;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学费8000元/年;其他校企合作专业学费以山东省物价局审批后的标准执行。

住宿费:500元/年。
第二十一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实行以国家奖、助学金为主,以学院内学生奖学金、困难学生助学金、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为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家庭特困学生办理生源地贷款手续。
第七章  毕业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  证书颁发
学生毕业时,考试鉴定合格颁发经省教育厅审核、编号、网上电子注册的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专升本事宜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 0535-6386611  6385511  6381766  6937292

学院招生就业处传真:0535-6937291
学院网址: Http://www.ytetc.edu.cn
学院招生就业处邮箱:ytetc-zhaosheng@163.com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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