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为保证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湖南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四、学校代码:国标13923 湖南省标 4368
五、联系电话:0731-58520170 0731-52518613(兼传真)
六、学校网址: http://www.hnlgzy.net
七、学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建设路口河东大道10号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积极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领导、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重大事宜实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主要领导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依照相关政策和法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并坚决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监督电话:0731-52554275。
第三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考生。对外省考生的投挡,我校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的成绩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专业要求: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不招收有色盲的考生。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属地化原则,我校按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每年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入校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及学院勤工俭学岗位。入学一年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坚持原则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式、网上电子注册的全日制国家统招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的本年度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我校将在学院网站上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四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一律废止,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招生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考生和家长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我校招生工作人员作任何不符合招生规定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