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招生考试
考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教育法》和《刑法》严肃处理。其中:
(1)对于违规行为的认定 :
①在考试过程中,只要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无论是否使用,一律按照作弊处理;
②对于雷同的认定,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不再仅仅限于“同一科目同一考场”;
③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可以由省级考试机构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
(2)对于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行政处罚 :
①组织团伙作弊的;
②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③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
④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3)对于在校学生、在职教师违规行为的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甚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①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②组织团伙作弊的;
③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的。
(4)《刑法》规定,凡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