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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趣课堂】关于做好广东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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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21-09-12 17:58:21|查看用户信息

来源: 粤招〔2017〕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全国在粤招生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充分发挥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进一步促进科学选拔,维护招生工作的良好秩序,确保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平稳、有序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高考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确保高考安全顺利实施
(一)强化并落实考试安全保密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高考安全管理,加强从制卷、运送、保管、分发到施考的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完善高考安全保密措施,落实高考安全保密“一把手”工程,把试卷安全和考试安全作为工作重点抓紧抓实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明确考试安全责任主体,逐级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明确每个岗位职责,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试卷保密室的监控、防盗、防潮、防火等硬件设施建设,确保所有试卷保密室安全保密设施全部达标。试卷保密室启用前,要认真检查和调试有关设施设备,确保保密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要加强试卷安全保密的制度建设,强化工作责任和措施,严格按照安全保密规定,落实岗位主体责任,确保不发生考题泄露、考卷丢失、被盗以及其它考试安全的恶性事件发生,确保试卷安全保密万无一失。要做好高考数据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和篡改,严禁违规发布或传递相关信息。教育、公安、保密部门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联防联控,坚决消除任何影响考试安全实施的隐患,确保高考安全顺利实施。
(二)加大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各地要落实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责任制,坚持依法治考,依法治招,确保高考安全顺利。要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和省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能,认真落实《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加强对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教育、公安(武警)、工商、安全、信息、保密、宣传、监察、卫生、财政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加大综合治理力度,为广大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教育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在高考前联合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确保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取得实效。要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部门联络员制度、有关部门共同值班制度,及时发现、有效解决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和重点难点问题。要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建立健全打击各种违纪作弊行为的有效机制,重点防范和打击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请人代考、冒名顶替、内外勾结以及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舞弊行为,防范和打击考前通过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涉嫌泄密或诈骗信息、非法兜售作弊工具等涉考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群体舞弊事件。采用二代身份证、照片和指纹等生物特征,及时进行信息比对等措施严防替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严肃查处利用随迁子女政策,通过非正常户口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
(三)提高考试安全保障能力。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要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建设,加强标准化考点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完善考点各项硬件设施(备)的配置,确保标准化考点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要进一步推进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立和完善考务综合业务系统、应急指挥系统、考场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加强考试实时监控和管理,切实提高考试安全保障能力。
(四)严厉整肃考风考纪。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要健全诚信制度,构建正面教育、制度约束、违规处罚为一体的高校考试招生诚信体系,完善诚信考试工作机制,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作弊处理条款的宣传工作,在考生诚信承诺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相应法律条款内容。高考前,高校要对在校生开展“杜绝参与考试作弊”专项教育活动,严禁在校大学生参与替考、违规作答、传递答案等考试舞弊行为。各中学要教育和引导考生信守承诺,践行诚信考试,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违规违纪行为处罚力度,坚决查处各种违纪作弊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凡出现大面积考生试卷雷同或发生严重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考点,将取消考点资格,同时追究考点主考及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的实施意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一)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7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增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通知》(粤教考〔2016〕6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6〕29号)要求,2017年起,我省高职院校在继续进行面向中职学生“3+技能课程证书”考试、自主招生、中高职衔接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等分类考试招生改革的基础上,试行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进行分类招生录取的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高职分类考试录取的比例,使分类考试录取成为高职院校招生主渠道。
(二)积极探索高职院校职业适应性测试试点。2017年,我省开展“职业技能”网上职业适应性测试试点。各地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职院校要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等职职业院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2号)要求,探索建立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职业技能”测试的实现方式。
(三)继续完善批次设置和投档录取方式。根据教育部关于减少高校招生录取批次和改进投档录取方式的要求,2017年起,我省专科批次招生的高校统一安排在一个批次录取,在文史类、理工类实行平行志愿的投档录取模式,增加院校志愿数,进一步提高考生志愿的满足率和满意度。
(四)继续探索基于高考的综合评价录取模式试点。我省继续在部分高校开展基于高考的综合评价录取模式试点,试点高校要进一步探索科学的人才选拔机制,提高人才选拔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三、认真执行招生工作政策规定,进一步促进入学机会公平
(一)认真贯彻落实调整规范高考加分政策。认真落实《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广东省高考加分项目和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招〔2015〕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严格执行高考加分调整项目和加分分值。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高考加分政策执行过程的管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和规范考生加分资格的审核程序与公示程序,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完善举报、申诉受理机制,依法健全责任追究制,严厉打击考生资格和身份的弄虚作假,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加分和录取资格。
(二)认真落实好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招生专项计划。根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2号)精神和工作要求,继续实施“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面向实施区域的实施对象招生,重点培养为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支撑的理工类专业人才以及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农林、医学、师范等专业人才,进一步提高农村学生升入重点大学的比例,促进教育公平。各高校要建立健全逐步提高农村学生比例的长效机制。承担专项计划的高校和相关市、县(市、区)要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8号文)要求,认真做好考生资格认定工作,确保完成招生任务。
(三)认真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关于做好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考〔2016〕12号)的有关精神,认真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政策,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做好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完善具体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保证符合政策的随迁子女顺利参加升学考试和录取,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四、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努力维护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一)认真做好招生章程的制定和发布工作。各高校要规范制定招生章程,对学校的办学类别、录取规则(含对政策性加分考生、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等要在招生章程中作出详细的规定与说明。高校的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会同省招生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予以核定,并上报至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平台正式向社会公布。高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要确保上传到教育部阳光平台、本校网站以及宣传工作中所涉及招生章程内容的一致性,确保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合法、完整。
(二)规范高校特殊类型招生的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10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招收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保送生、本科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录取试点的高校,以及招收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第二学士学位、残障生、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等招生类型的高校,要严格按照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招生、纪检、专家等集体决策和相互监督的招生工作机制,梳理总结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中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规范测试管理,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切实规范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管理。高校要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学生入学后的管理,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调整到普通类专业,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或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民族班、民族预科班、国防生、免费师范生、农村卫生人才定向计划等类考生不得调整录取类型、培养方式等。试点高校的自主招生考核,应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
(三)加大招生信息公开力度。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教学〔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省市招生考试机构、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加大招生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学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各地和高校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确保考生可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重点加强对本科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综合评价录取试点、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艺术专业术科校考、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和录取要求的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加大“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报考条件、资格名单、录取结果等信息的公示和宣传力度。省招生办公室在填报高考志愿前,将公布各高校的招生计划、考生成绩排位和成绩分段情况;在高校录取期间,将及时公布各高校文科、理科、体育、音乐、美术、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等各批次第一次投档的最低分数线(或排位)和投档人数;征集志愿时,将公布生源缺额较大的高校招生计划缺额情况。
(四)完善高校招生选拔机制和录取方式。各高校要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要优化学校招生委员会人员构成,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各高校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要建立招生问责制,高校校长要对录取结果负责,并签发录取通知书。
(五)公开高校招生录取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公办高校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考生的学费、住宿费,严禁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各民办高校要按省有关文件的要求,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办学条件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并做好公开、公示的相关工作。各高校要严禁各种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禁将提前交纳学费等费用作为是否录取考生或考生确认录取的依据;严禁向考生收取录取费、调档费、赞助费、专业调整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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